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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