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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