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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 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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