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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