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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