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 易爆 剧毒 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 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