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 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 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