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失 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 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