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 种类、第二十一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四 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 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 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 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 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 并对外公布.一 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 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条。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基本图案中 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 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