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关于认真贯彻《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做好原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2013年
  •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修正
  •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2004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