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应由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捐赠人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慎条件,第四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 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 监事会意见,第四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第四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四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存款和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第四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六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第四十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应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第五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 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第五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 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五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 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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