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 退社和除名,五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 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 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 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