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 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资料,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 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 二 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 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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