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 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二 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 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 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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