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 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在乡 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 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 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 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资料、第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 名称和住所 二 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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