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 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 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