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 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 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 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 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 主要管理制度 五 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 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 名称和住所、二 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 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 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