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 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 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 章程,草案 四 主要管理制度,五 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 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 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