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 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资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 三 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 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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