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 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 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章程。草案,四 主要管理制度,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 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四、社员资格及入社 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