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 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二,筹建方案,三。发起人协议书、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业申请、二、验资报告.三 章程 草案,四、主要管理制度。五 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六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三 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