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水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及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 建设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七条,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由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跨省.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东线工程干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根据调水水质要求和水污染防治需要组织划定.有关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中线工程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 非明渠段.工程管理范围两侧各5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两侧各15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二,地下水位低于渠底的明渠段,工程管理范围两侧各5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两侧各100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三。地下水位高于渠底的明渠段,按照不同的设计排水方式,工程管理范围两侧各100米至20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两侧各1500米至3000米以内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南水北调工程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划定,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第三十一条、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 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第三十二条,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设置的排污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组织收集.处理城乡生活垃圾,避免污染水环境,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清理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第三十四条 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源保护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 开垦区域、东线工程调水沿线,丹江口水库库区。中线工程总干渠两侧应当规划种植生态防护林,生态地位重要的水域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第三十五条,丹江口水库库区,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 东平湖湖区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的要求、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逐步取消人工投饵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并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现达标排放、第三十六条,东线工程规划通航河道,丹江口水库及其上游通航河道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港口,码头等航运设施 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港口,码头不能达到水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当地省人民政府限期取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 不得向水体排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船舶或者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航道管理单位不得放行,第三十七条、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的桥梁,公路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设施的 不得影响输水水质安全。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管道泄漏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