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通过评估对流浪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回归安置等救助保护提供多元化服务建议,预防未成年人再次流浪.保障其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益,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举办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的救助保护机构.第三条。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的对象、是进入救助保护机构的有评估必要的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需求评估是指对流浪未成年人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其需求满足情况,存在问题及其成因 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过程,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是指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状况 监护能力进行了解 确定家庭监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过程.第六条 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中心.通过评估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个性化 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应当由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社会组织 相关机构开展.第八条.阶段性评估资料应当妥善存放。评估人员应当保护评估对象的隐私信息,不得擅自将评估相关资料,评估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因研究,统计确需对外提供评估资料的,应当隐去可能会据以辨认出评估对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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