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 第十九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一.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 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三,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第二十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包括,一、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三 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第二十一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 包括.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三,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包括,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有无虐待 剥削,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 三、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第二十三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一,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三.当地政府 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第二十四条 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 二、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 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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