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 第十九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一.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二 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三,家庭重大变故 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包括.一,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第二十一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包括。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三。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第二十二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 包括 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有无虐待。剥削、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三,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第二十三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一,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第二十四条.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二 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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