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第十九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一,家庭成员组成 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 三、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第二十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包括,一 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三,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第二十一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三。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第二十二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包括 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有无虐待。剥削。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三 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第二十三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 一、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第二十四条,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 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二.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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