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 第十九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一、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三。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 包括。一 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三,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包括。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 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三 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包括 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有无虐待、剥削 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三 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一 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第二十四条.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二,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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