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 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 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 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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