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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 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 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 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 加工、销售 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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