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市场秩序.保护棉花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 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棉花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棉花质量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 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 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棉花收购 加工 销售 承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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