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棉花质量义务.第七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应当建立,健全棉花收购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具备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质量检验所必备的设备,工具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 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第八条.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 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第九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二 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 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第十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 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 出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令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 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