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 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 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