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 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 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