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 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 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