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 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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