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 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 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第四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 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