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 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 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 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业务品种、额度 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 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第四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 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