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 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 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三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第四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 合理确定展期期限 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