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第二十四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 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 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 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 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 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 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