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 支付 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第二十四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 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合并、分立 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 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 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