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 利率,用途,支付 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 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合并 分立。股权转让 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