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第二十四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 完整,有效的材料,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三。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四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 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