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 受法律保护,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第二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二十九条.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第三十条。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 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 或者予以集中安葬.第三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