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 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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