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 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