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发展保障。第十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 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 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 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 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 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 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第十六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