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 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 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第二十二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寄递物品的名称 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 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第二十六条。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三,属于进境快件的 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 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 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