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 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 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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