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介绍 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 扣押财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 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