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 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 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