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 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 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 以上20 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 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 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