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 扣押财物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 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