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 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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