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