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介绍。诱骗 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 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 以上20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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