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收货人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 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第五十六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 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第五十七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八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二.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三,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四,进口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五,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拒不退运的.六、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后6个月内因收货人原因未将不合格货物退运出境的,七,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九、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