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收货人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第五十六条、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废物原料存在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二.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五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报检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第五十八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的、二.提供虚假材料 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三.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四,进口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五,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拒不退运的、六,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 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后6个月内因收货人原因未将不合格货物退运出境的 七,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九 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