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二、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 三 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第五十二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 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第五十三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 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 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 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 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