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供货商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一 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二 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三。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 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第五十三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 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 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