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一.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二、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三 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 第五十二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 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第五十三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一。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二,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输出的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的,二、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供货商不配合收货人退运的,三,输出的废物原料应当退运,自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环保项目不合格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因供货商原因未将废物原料退运出境的,四、将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五,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七,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八 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出业务范围供货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供货商或者其关联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的 十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