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须经财政部同意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 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