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 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 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 资产及项目评估,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