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 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 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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