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 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 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 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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