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执行,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 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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