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 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 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 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 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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