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 由财政部核拨、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 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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