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借款方借款必须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审查认可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一,贷款种类,二,借款用途,三。借款金额.四,借款利率.五 借款期限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七.保证条款.八,违约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 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借款方不完全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借款条件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后、方可借款,第八条,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需要保证人的,或者经当事人一方提出或双方协商需要保证人的 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 第九条.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第十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 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