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运组织,第十一条 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 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 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二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 开启所有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 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 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 电扶梯。站台门 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第十四条,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遇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 不断满足客流需求,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 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 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预警值由运营单位客运人员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确定,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 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 第十六条,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 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 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 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第十八条,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 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第十九条 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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