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运组织,第十一条。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 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 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 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 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二条 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 对车站客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 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 列车退出运营前 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 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 照明设施、电扶梯 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第十四条,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遇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 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满足客流需求,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 预警值由运营单位客运人员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确定。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 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 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 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第十六条.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 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 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 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第十八条、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 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 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 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第十九条。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 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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