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运组织,第十一条。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 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安检 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 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二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 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车内进行巡视 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 播放关站广播,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 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第十四条.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遇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 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 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 不断满足客流需求。发生突发大客流时 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 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 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预警值由运营单位客运人员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确定 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 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 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 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 应及时取消.第十六条,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 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 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第十八条、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 危及乘客安全时。可暂时关闭出入口,第十九条.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 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疏散站内乘客,封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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