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运组织、第十一条.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 换乘,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 以减少重复安检、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二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末班车前一列车驶离车站后。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乘客末班车信息,换乘站应根据列车运行计划。乘客换乘所需时间。及时关闭换乘通道。防止乘客误入,列车退出运营前 应对车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播放关站广播 确认无乘客滞留与物品遗留后关闭车站、第十三条,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 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第十四条 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 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遇紧急关闭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持续监测客流情况。科学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在线路设计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力.不断满足客流需求 发生突发大客流时,客运人员应当协调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 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预警值由运营单位客运人员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 设施设备配置 客流规律等确定.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 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 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第十六条.车站公共区域施工作业一般应安排在非运营时间进行,确需在运营时间进行的、运营单位应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围蔽。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客流疏导,对乘客做好解释说明。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 运营单位应提前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非突发情况的列车越站。驾驶员应至少提前一站告知车内乘客、车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站内广播告知车站乘客、列车因故在车站停留时,列车车门、站台门应处于开启状态.列车和车站通过广播告知车内,车站乘客 第十八条.出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营单位应采取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防拥堵提示等必要措施,加强广播提示和现场疏导.站内或出入口乘客聚集可能造成客流对冲等情况时,可调整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或暂时关闭自动扶梯.危及乘客安全时 可暂时关闭出入口。第十九条,车站发生火灾,淹水倒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报告行车调度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采取关闭出入口 疏散站内乘客 封站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