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础管理。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与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第六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服务标准、公众需求等、科学设置客运人员岗位,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客运人员,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 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第七条。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车站管辖范围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线,楼梯台阶,进出口闸机围栏等为界,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应统一标志标识,车站醒目位置应张贴本站首末班车时间.周边公交换乘信息、无障碍设施指引,车站疏散示意图,以及禁止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出入口、站内指示和导向标志应清晰,醒目、连续。规范,车站控制室.设备房。轨行区等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 应急装置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 设备设施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换乘站还应制定共管换乘站协同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做到 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第十条、运营单位应以服务乘客安全出行为导向建立客运,行车.维保等业务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客流变化优化客运 行车,维保方案,不断满足客流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