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 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 减少交通冲突 避免发生交通拥堵,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 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 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时 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第三十七条.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 应当立即进行疏导 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 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第三十八条。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