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据的收集。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二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五 不得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协议,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六、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八 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第十六条、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第十七条,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 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 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二 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 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三 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原物,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 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对不能附卷的物证 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 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 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 第二十三条,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复制件。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明制作方法 制作时间,制作地点 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二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五条,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拍摄多张照片 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一、打印或者冲洗后 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 对象等。第二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子数据 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三。转化为只读光盘 磁盘等 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 加封封条 四,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 五 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 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 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 住址等基本 情况,二 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载明陈述的日期 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 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 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三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 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