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据的收集,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 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五 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 协议,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四 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 六 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 验,检查 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第十六条,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 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取书证的原件 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二。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三,收集报表 图纸 会计账册 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原物、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 对不能附卷的物证、应当采取保管措施.并拍摄成照片或者.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 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第二十三条 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二、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二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五条、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 可以。拍摄多张照片,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 地点,拍 摄人员等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一,打印或者冲洗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 章,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子数据、一,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三。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四.依据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 况.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四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 载明陈述的日期,第三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 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 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 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