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据的收集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符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告知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作出明确标注 四、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五,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第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一 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 单据,协议.凭证、文件。电子数据及其他资料,四。查询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核对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五,对当事人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者计算、六 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 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 行鉴定,八、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九,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第十六条、需要提取的证据在异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集,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按照委托的要求及时完 成收集证据工作,送交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 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认 为不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收集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二 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提取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照片。抄录件或者节录本,注明出处,经当事人或者保管该书证、的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收集的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原物,二,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 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三,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其中的一部分,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收集物证、应当制作笔录 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 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对不能附卷的物证 应当采取保管措施 并拍摄成照片或者。录像附卷,照片或者录像应当体现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的特征、并注明该物证的存放地点.第二十三条,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处提取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二.注明提取人 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 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且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所提取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五条。照片应当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没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其他显著标志的,可以.拍摄多张照片,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照片,一、打印或者冲洗后 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存储为电子数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认。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取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 也可以对当事人电子数据库中的数据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注明收集方法,收集时间.收集人和证明、对象等,第二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认电.子数据。一 打印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以公证的方式证明,三 转化为只读光盘、磁盘等,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与原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加封封条,四 依据 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五、能够确认电子数据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收集 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明证人的姓名 年龄 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载明出具证言的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口头陈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陈述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 载明陈述的日期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 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三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勘验时间、地点,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由勘验人和在场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收集的外文书证或者 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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