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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