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 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 监事的职责 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类型.宗旨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 住所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 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 印章式样 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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