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及住所,二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 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发给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 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 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 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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