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 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 住所、类型,宗旨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 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 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 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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