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 章程草案.三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 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 监事的职责 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 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 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