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 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 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 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 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 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 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 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 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