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 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 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 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 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 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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