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 三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 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 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 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