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 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 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 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 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 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