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 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 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 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 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 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 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 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 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基金会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 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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