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 水闸 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 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 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