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 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综合利用 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 黄河、淮河。海河 珠江 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 省 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 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加强河道管理 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