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 海河,珠江、松花江 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