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 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 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