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 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 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