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 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 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