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 行洪区 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 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 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 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