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 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 行洪区 蓄洪区 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 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