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 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 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 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 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 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