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 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 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