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 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 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