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 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