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 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 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