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 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 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