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 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 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