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