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 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 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 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