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 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