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