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 清算。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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