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