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