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 争议解决办法 九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