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