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