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 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