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