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 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