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