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