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