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 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