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