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 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