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 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