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 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