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