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 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 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