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七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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