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 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 现金保证金 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 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