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