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 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 修改为.商务部.四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