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第五十七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 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 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