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 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五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 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 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 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