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 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