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 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 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 修改为。保证金、八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 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 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