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 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 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