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 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 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