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 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