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 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 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 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 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