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 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 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 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