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 应出口经营者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 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 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修改为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