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 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 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 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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