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 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 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 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