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 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 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 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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