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 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 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 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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