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五十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 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经营者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 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十 在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十一,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十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