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承,诺。第三十二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 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 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 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 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 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 承诺自动失效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六条,商务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