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承 诺。第三十二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出口国 地区、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 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 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诺自动失效.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六条.商务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 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 并予以核实.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