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 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 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 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