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三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 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 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