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