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 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 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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