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