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 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五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 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