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 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