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三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 修改为,商务部。四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 现金保证金 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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