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 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 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