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 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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