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 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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