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 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