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 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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