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 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 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 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 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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