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 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