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 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国 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 地区 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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