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 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 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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