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 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 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 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 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