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五条,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 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