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 商务部 三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 现金保证金。修改为 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 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