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 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 修改为、商务部,四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 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 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 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 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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