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 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 商国家经贸委后。二.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商务部 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 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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