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的决定 2004版本。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项中的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 二 将第七条中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 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 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 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 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