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版本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修改为 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修改为。商务部认为。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及第四十九条中的.商国家经贸委后。二 将第七条中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贸委 修改为 商务部.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相应地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 调查机关,修改为.商务部.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同时、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修改为 予以公告,五。将第三十七条中的,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商务部。六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七 将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中的.现金保证金.修改为.保证金.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 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 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 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 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此外 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