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违反本程序规定.由外汇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外汇局主持听证。不得收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人任何费用,第四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程序所称 日 是指工作日.以上,内、及,前,等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七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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