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听证的适用.第三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负责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人员对听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如实写明,听证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并同时分送当事人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第三十九条,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听证案由、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 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第四十条。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 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 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 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九 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外汇局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和听证笔录 其他案件材料以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听证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二条、依本程序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案件处罚决定无效 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