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听证的适用.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 听证人员应当负责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人员对听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如实写明,听证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并同时分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第三十九条.听证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 名称及其他情况,三,听证的时间 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 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及处理意见.第四十条.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的 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 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六 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 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 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第四十一条。外汇局应当根据听证意见书和听证笔录、其他案件材料以及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按照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对听证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二条,依本程序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案件处罚决定无效,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