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案件的内容,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五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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