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 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 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 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 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案件的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 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