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 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 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 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 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听证案件的内容、三 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方式,四,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的姓名,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六 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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