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 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 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 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 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案件的内容。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方式,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 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