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件的内容。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方式。四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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