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 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 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 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件的内容、三,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方式。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五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