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案件的内容,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方式,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 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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