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 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 之日起3日内 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案件的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方式,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 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