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听证的告知 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条。外汇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 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 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 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 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外汇局可以不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撤回听证要求。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外汇局应当自接到听证要求之日起5日内.审核当事人的听证要求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听证要求,外汇局应当组织听证。对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外汇局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案件的内容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的姓名。五 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回避的条件 六.告知当事人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