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一.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二,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三,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四。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五 在考场 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六。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七,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八。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九.擅自泄露命题.阅卷,合格标准确定等考试组织实施环节工作安排和相关信息或者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十 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一。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二,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 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三 命题。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 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七。截留,窃取 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八。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 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三条、从事考试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 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 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