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 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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