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违纪处理,第二十条.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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