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部门。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 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九条。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第四十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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