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 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九条。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 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