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 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 应当符合精简.统一 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 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