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 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制定规章 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 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 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