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 审查 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 党组、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制定规章 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 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七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