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 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 决定、公布 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 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 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第七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第八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 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 节,第九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